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有關負責人今日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由其提起的訴云南省怒江州環保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獲法院受理。據《法制日報》記者了解,這是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組織提起的首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自然之友稱,這是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首次嘗試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監督。
據自然之友介紹,2016年12月19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瀘水市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怒江州環保局關于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的兩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材料,近日,自然之友接到云南省瀘水市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兩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均被立案受理。
本案涉案企業為福貢縣群晟電鹽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之友稱,這家公司投資建設的15000噸高氯酸鉀項目位于云南怒江中上游,海拔1800米左右,緊鄰丙中洛風景區、高黎貢山、北鄰梅里雪山、東接白馬雪山,是“三江并流”自然遺產腹地。2014年7月,涉案企業在未取得環評審批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多項國家法律法規,系嚴重違法項目。
自然之友披露,群晟電鹽科技有限公司化工項目選址于云南省怒江州福貢縣上帕鎮古泉村附近,與周邊村莊的飲用水源地、怒江一級支流古泉河僅幾米之隔。自然之友認為,這一項目的建成將給當地生態帶來極高風險,對怒江大峽谷生態破壞后果巨大,且原有生態環境難以恢復。
“該項目所生產產品為高氯酸鉀,是一種危險化學品,主要用于炸藥、焰火及火柴的生產,生產過程中,有六價鉻、氫氣、氯氣、氯化氫等危險、有毒物質產生。”據自然之友介紹,根據該項目環評報告,高氯酸鉀發生爆炸的死亡半徑為98.9米,重傷半徑229.1米。然而該項目緊鄰村莊,距最近的日王念村僅115米。
自然之友引用這一項目環評報告稱,該項目每年將產生15噸的含鉻廢渣,鉻渣屬于危險廢物,收集后要交由昆明市危險廢物處置中心處置。自然之友認為:“福貢縣距昆明680公里,長距離的鉻渣轉移,成本昂貴,中途一旦發生非法傾倒事件,很可能導致“2011年曲靖鉻渣污染案”重演。“三江并流”自然遺產腹地屬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地區之一,生態環境十分脆弱,一旦被污染,治理起來極其困難。
自然之友告訴記者,2015年5月4日,針對涉案企業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怒江州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涉案企業立即停止一切建設活動,繳納5萬元罰款,并限時要求其于2015年5月30日完成環評審批手續,并且怒江州環保局在明知涉案項目違反了環保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關于加強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意見》《云南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福貢縣城鎮總體規劃》的情況下,于2015年5月8日倉促通過了涉案項目的環評審查,作出《怒江州環保局關于福貢縣15000噸高氯酸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根據新環保法第61條關于“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或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以及“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對未批先建項目,應當適用新環保法規定的處罰措施,不再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有關‘限期補辦手續’的規定”。自然之友認為,怒江州環保局作出的責令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行政處罰以及環評批復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自然之友在起訴書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怒江州環保局,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怒江州環保局關于福貢縣15000噸高氯酸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據自然之友介紹,就怒江州環保局的違法審批行為,其早在2015年5月18日就向怒江州環保局寄出《關于福貢縣群晟電鹽科技有限公司15000噸高氯酸鉀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意見函》。
該意見函中明確建議,群晟電鹽科技有限公司化工項目存在重大環境風險,不易倉促通過環評審批,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暫緩項目環評審批,召開聽證會。2015年10月21日,自然之友再次致函怒江州環保局,請求依法撤銷《關于福貢縣15000噸高氯酸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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