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14日消息(記者羊位高 通訊員李明建)2012年,馮某禮經人介紹認識被害人李某松。在得知李某松想做工程后,馮某禮便向李某松謊稱自己承建了海口市瓊山區財稅學校工程,誘騙被害人李某松與其簽訂工程分包合同。
2012年10月9日,馮某禮和李某松在馮某禮的辦公室簽訂一份《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當日,李某松依據合同約定支付保證金人民幣20萬元給馮某禮。之后,馮某禮將20萬元保證金全部花銷,李某松未能承接到合同約定的工程。經查實,海南省財稅學校綜合教學樓工程由海南省第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與馮某禮及其公司無關。 2014年6月15日,公安機關在陵水一家酒店將馮某禮抓獲。到案后,馮某禮及其家屬支付人民幣32萬元給李某松,取得了李某松的諒解。
海口美蘭區法院認為,馮某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人民幣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被告人馮某禮已全部退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海口美蘭區法院判處馮某禮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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