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20日消息(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陳松松 王穎)做案地點在防范意識不強的發廊,做案時間均在凌晨,做案目標認準反抗能力較弱的女性服務員。海南文昌三男子邢某、梁某、潘某三人結伙,多次蒙面持刀、槍入室行搶。2014年3月14日,瓊山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梁某、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邢某、潘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鎮文新路,蒙面持刀進入某發廊內,搶走被害人韓某人民幣7000余元。
2013年8月8日凌晨4時30分許,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駕駛一輛125型無牌摩托車到文昌市某醫院附近。由潘某在某發廊對面望風,邢某、梁某二人蒙面持刀在發廊內搶走被害人符某裝有人民幣1000余元、3部手機等物品的挎包。
2013年8月14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到海口市府城鎮瓊州大道某發廊門口。由邢某在車上接應,梁某、潘某蒙面持刀進入發廊搶走被害人吳某和黃某的人民幣共1000余元及吳某的1部黑色手機。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吳某被搶的手機價值人民幣68元。
2013年8月15日凌晨4時30分許,被告人邢某、梁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到海口市府城鎮一天橋旁的某美容美發中心。由邢某在車上接應,梁某蒙面持刀進店鋪,搶走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40余元,搶走勞某、王某、張某三人的包,勞某被搶包內有1部手機,王某被搶包內有現金若干,張某被搶包內有銀行卡等物品。
2013年8月16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到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桂林下路某發廊。由邢某在車上接應,梁某蒙面持一把火藥槍,潘某蒙面持刀,在發廊門口搶走被害人符某裝有人民幣100元的挎包,接著進入發廊內,搶走洪某裝有人民幣300余元、手機1部的包及劉某裝有人民幣100余元的包。當日,公安民警在邢某家中將該把火藥槍繳獲。經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洪某被搶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20元。經海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繳獲的自制霰彈火藥槍是槍支,具有致傷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梁某、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持槍、刀多次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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