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7日電 (記者?杜博)昨日,民政部發布《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
該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通知》稱,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還可通過增發補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并認真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
民政部要求,省級民政部門應于2012年2月29日前將本地區部分烈士子女的統計結果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后,聯合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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